FIRPTA扣缴是什么?

本文是我们所着地产相关之项中的一篇文章

 


 扣缴美国不动产权益处置税

外国人(转让人)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应按《Foreign Investment in Real Property Tax Act of 1980 (FIRPTA)》(1980 年外国投资不动产税法案)扣缴所得税。FIRPTA授权美国政府对外国人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征税。

处置意指为了《Internal Revenue Code》(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的任何目的进行“处置”。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或置换、清算、赎回、赠与、转让等。从外国人手中购买美国不动产权益的人(受让人)、特定购买者的中介以及结算人员必须扣缴因处置而实现的金额的 15%(2016 年 2 月 17 日之前处置的扣缴 10%)(针对外国公司的特殊规定)。
在多数情况下,受让人/买方是扣缴义务人。如果您是受让人/买方,则必须查明转让人是否为外国人。如果转让人是外国人,但您未能扣缴,则您可能要承担该税款。对于美国商业实体(如法人或合伙人)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的情况,商业实体本身就是扣缴义务人。

美国不动产权益

美国不动产权益是非债权人对位于美国或美国维京群岛境内的不动产以及与使用不动产关联的特定个人财产(如农业机械)拥有的权益(包括矿山、矿井或其他天然矿床的权益)。它还指非债权人对任何美国国内的法人拥有的任何权益,但明确该法人在持有权益期间或者在截至处置日期的 5 年期间两者中的较短期间(适用期间)内未曾持有美国不动产时除外。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对法人拥有的权益不属于美国不动产权益:

  1. 该法人在处置日期未持有任何美国不动产权益,
  2. 该法人在较短的适用期间内曾持有的所有美国不动产权益是在已具结了任何收益的全部金额的交易中处置的,以及
  3. 对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之后的处置,该法人或该法人的任何前身在持有权益的较短适用期间内不是 RIC(受监管投资公司)或 REIT(不动产投资信托公司)。

 

扣缴率

受让人必须扣减对外国人因处置而实现的总金额征收的税款。扣缴率通常为 15%(对 2016 年 2 月 17 日之前的处置的扣缴率为 10%)。

实现金额是以下各项的总和:

  • 已支付或待支付的现金(仅限本金);
  • 已转让或待转让的其他资产的公平市值;以及
  • 受让人承担的或者财产在转让前后会立即产生的任何债务的金额。

如果转让的财产由美国人和外国人共同拥有,则根据每个转让人的出资情况在转让人之间分摊实现的金额。

分配了美国不动产权益的外国法人必须扣缴的税款等于分配给其股东时具结的收益的 35%。

在以下情况下,美国国内法人必须根据分配给外国股东的财产的公平市值扣缴税款:

  • 股东对法人拥有的权益是美国不动产权益,以及
  • 分配的财产在股票赎回中或在法人清算中。

对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之前的分配,法人通常必须扣缴外国人实现的金额的 10%。对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之后的分配,扣缴率提高至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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